南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4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投产工业企业,由市财政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的高投入项目;
2、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的高税收项目;
3、年出口总值达1000万美元的出口创汇型项目。
(二)对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外资注册资本达300万美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亩的已投产工业企业,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2%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税收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及国家限制类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第1年按50%奖励,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
2、投资本市有色金属及材料业、非金属矿及材料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电子电器业等属于赣州市六大主导产业的,第1―3年按50%奖励,第4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
(二)对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江西省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三)对销售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
・高新技术奖励
(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在企业开工建设后1个月内按每亩投资强度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当年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企业;
3、生产电子类整机产品及核心部件的企业;
4、矿产品深加工企业;
5、对我市六大工业主导企业具有龙头示范促进作用的企业。
(二)在我市生产经营期间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或3万元。
(三)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期间,每被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通过一项高新技术产品,由市财政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或1万元。
2、赣州优惠政策放宽外来人口户籍入户条件,对外来投资企业在扩大生产、技术创新、拓展市场、外贸出口等方面进行扶持和奖励。具体优惠条件和奖励标准按《赣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执行。
3、省优惠政策
・出口支持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及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流通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5分钱-5.5分钱人民币的出口支持,具体操作按赣外贸计财字[2006]61号、[2006]62号文件执行。
・品牌扶持设立品牌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企业开展的符合品牌扶持范围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认证、品牌展示和推介等,均给以扶持补助,单项最高补助为10万元人民币。扶持范围、补助标准、项目申报和管理按照赣财企[2007]36号文件执行。
4、国家优惠政策
・加工贸易新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联合发布的第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实行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差别政策。东部地区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B类企业需缴纳50%银行台帐保证金;同时不允许新设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南康属中西部地区,企业可享受更多优惠:政策出台前,只有A类企业可以免交保证金;政策出台后,A、B类企业均可免交保证金,同时允许新设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其他优惠政策享受国家西部地区投资优惠政策、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国家“万商西进”扶持政策。
奖励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