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税收方面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凡外商在兴国县兴办工业企业,所缴增值税额,按返还地方所得税25%部分的60%的比例奖励回给投资方,连续奖五年
3、凡是外商在工业园内办工业企业的投产第一年为生产期不收税,投产第二年税收按上述优惠政策再减半征收,但税收减半部分须先征后收,投产第三年起按上述优惠政策收税
4、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实行定税(比例视各个不同企业投资额大小商量确定)
规费方面
1、凡外商在工业园内兴办企业的享受“零规费”的优惠政策
2、工业园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规费标准的50%收取相关费用,免征外商家属住宿、就业、入学的附加费
3、外商投资兴办公益事业专案和在工业园内办企业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外商企业自供水免收资源补偿费。企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免征收环保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
4、利用高领土,莹石矿,白云岩等生产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年开采量每吨1.7元的标准收取,利用县外资源进行深加工的,资源补偿费减半征收
土地方面
1、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可以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书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部门优先从速办理
2、凡外商投资在兴国工业园区兴办的,按实际新建厂房需要(指新建生产车间和办公、生活用房实际面积)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均为30-50年。但该宗土地不能转让,只有使用权
3、外商在兴国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建厂房,购地价钱2万元/亩,根据投资额大小按比例还要更优惠
4、凡县内无偿提供的土地,外商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属性,企业停办时,土地无偿收回
水电方面
1、外商在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电价统一为0.5元/度,在建期间免收企业用电费,在其他地方兴办工业企业的,电价控制在0.6元/度以内
2、凡外商來兴国县兴办企业的,用水价格一律按每吨1元收取,且免收用水增容费
房租方面
凡外商在工业园区兴办科技含量高的工业专案或产品经海关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产值达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县、乡政府负责为其新建厂房。厂房租金按第一年每月平方米1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收取,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按月每平方米2元、3元、4元的标准收取,第五年以后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固定为4元。
环境方面1、成立兴国县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组织部,纪检会,县委办,县政府办,乡镇企业局,经贸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物价局,人事劳动局和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下设环境整治办,专职负责环境整治工作,同时设立兴国县外商投资企业保护中心,投诉为:5320889
2、实行一牌一证保护制度,即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县委,县政府发给“外引内联企业权益保护牌”并为外商个人(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发放“外引内联投资者证”
3、严厉惩治“三乱”行为,坚决做到“七不”: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到外商企业进行检查,封帐,不对持有“外引内联投资者证”的外商进行人身,住宿,车辆检查,除重大交通事故外,外商企业自用车辆在兴国境内不予罚款,不私自到外商企业收费,应收的规费由外商凭收费卡自行到县办证收费大厅缴交,不向外商企业乱摊派报刊杂志,牌匾,乱要赞助,捐款,不对外商及外商企业恶意刁难,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打击报复,不以任何理由干扰,破坏外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有意激化与外商的矛盾,遇有总是主动提交县整治办协调解决
4、洪门工业园区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搞好“三通一平”,“三通一平”资金按新专案的占地面积用隶属关系由县、乡政府分摊
服务方面1、成立60个人办公的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随叫随到,全程服务。对招商引资专案,实行“四个一”的服务,即一张桌子办好证照,一个小组审核规费标准,一个窗口收取规费,一个部门协调服务
2、对现有纳税5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分别安排1名县级领导挂钩扶持,对纳税2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外商企业,分别安排一名科级干部挂钩扶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资金,技术,资讯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3、从快解决外商和外商企业生产,生活问题,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土管,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仲裁等部门,应为外商和外商企业生产,生活,安全保卫及各种纠纷的调处提供优质服务,公安局要安排固定警员与外商企业建立治安联防关系,坚持以防为主,从严从快查处治安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外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